刘磊诉内蒙古联航航空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
【关键词】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 押金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离职的,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押金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2006年7月2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后又续签至2015年7月20日止。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依旧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继续工作至2016年2月13日止,2016年2月仅13天,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上了两次晚8点至早6点的夜班,申请人申请调岗不成,被申请人亦禁止请假,申请人身体难以受如此高强度的劳动,被迫离职。申请人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平均工资为4158.7元。申请人入职时向被申请人交纳500元的押金。
诉讼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1587元(从2006年7月至2016年2月按10个月算,4158.7元×10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95元(4158.7元÷30天×207天,从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
3、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押金5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是否应向申请人退还押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件索引】
劳动仲裁,呼和浩特市新劳仲裁字(2016)231号仲裁裁决书,2016年9月21日作出。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2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577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离开被申请人处且办理离职手续,故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期满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577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押金500元的请求,因不在本委受理范围内,故本委予以驳回仲裁请求。
【案例注释】
本案属于因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引起的劳动仲裁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那么劳动者将失去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故离职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