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粉兰诉天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抵顶房屋、履行合同
【裁判要点】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案件简介】
被告将案涉房屋抵顶给案外人孙林春后,孙林春将该房屋抵顶给原告。2013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欣雨家园购房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欣雨家园小区第3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屋,房屋价款为238578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购房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交房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前。
2013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取购房款238578元的收据。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未做约定。原告邓粉兰诉至法院,请求天兴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抵顶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06)内0123民初584号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兴公司履行其与邓粉兰签订的《欣雨家园购房合同书》;二、被告天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三、驳回原告邓粉兰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欣雨家园购房合同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被告主张原告只是办理了手续并非真实法律关系的反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