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咨询

扫一扫
了解更多信息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
案例分析

ANLIFENXI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件

沙志红、曹保芹、董哲铭诉李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关键词:次要责任 赔偿比例 医疗票据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一方,赔偿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同时原告提供收费票据姓名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8日零时25分左右,被害人董兴东驾驶吉A99930(吉A9912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0601高速0KM+850M处时,与被告李金福驾驶的冀BU0759号(冀BLK85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董兴东死亡,经内蒙古高速交警大队现场勘察作出高呼认字(2012)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金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董兴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亲属误工费、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605352.51元: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金福辩称,原告所述基本符合事实,但是原告要求我承担40%的诉请有些高,另外,医疗费单据的名字不是死者董兴东的我不予认可,其它的费用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提丧葬费计算有问题,精神抚慰金也有些高,医疗费因不是本案死者董兴东的治疗费用,我们不予认可,其它费用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定给予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辩称,冀BLK85挂车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冀BU0759号的保险承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应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予以赔偿,诉讼费我方不予承担。
        经查,2012年3月28日零时,被害人董兴东驾驶吉A99930(吉A9912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0601高速0KM+850M处时,与被告李金福驾驶的冀BU0759冀BLK85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董兴东死亡后经内蒙古高速交警大队现场勘察,作出内公交高呼认字(2012)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金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董兴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李金福所有的冀BLK85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冀BU0759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三者险,并且此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户籍证明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及原告曹保芹的生活和子女情况。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承担赔偿金额总数的4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2)赛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9月2日)。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2日作出(2012)赛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赔偿死亡赔偿金408160元(20408元×20年);丧葬费20742元(3457元×6个月);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152元(子女抚养费)、55080元(母亲抚养费);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500元,合计6016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沙志红、曹保芹、董哲铭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沙志红、曹保芹、董哲铭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李金福赔偿原告沙志红、曹保芹、董哲铭死亡赔偿金56448元、丧葬费6222.6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被抚养人董哲铭生活费19053.6元、被抚养人曹保芹生活费16524元、亲属误工费360元、交通费450元、住宿费450元,共计114508.2元。
四、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得到法律保护,2012年3月28日被害人董兴东驾驶吉A99930(吉A9912)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0601高速0KM+850M处时,与被告李金福驾驶的冀BU0759冀BLK85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董兴东死亡,内公交高呼认字(2012)第03号《道路搅动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兴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金福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李金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事故车辆冀BLK85挂车和冀BU0759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三原告提出医疗费2307.51元,因其提供收费票据姓名为王鸿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提责任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交通费给予酌情考虑。
        【案例注释】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审理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都会对相关交费票据关联信息进行核对,在先行垫付的情况下,尽量登记为受害方,或能够说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版权所有: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8003361号-2         技术支持:浩海公司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2号写字楼8楼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0471-2534134        邮箱:dhlsllj8277@126.com
  •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