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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避免房屋中介吃差价

 

案情简介:
张某是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了5年,马上就要步入而立之年。决定自己买房,告别租房的日子。经过比较,小张选定了一家比较有名的中介机构,2013年8月17日,小张通过该中介机构买到了一套合适的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单价9800元,虽然房价偏高且是二手房,但小张依然将房屋买下来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份,小张得知原房主大刘委托中介买房时开出的价钱为每平方米9100元,这样中介机构就吃掉了每平方米700元的差价。张某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生气,把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机构返还多收的7万元差价。
诉讼请求和一审结果: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介机构返还房款70000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张某一审败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中介机构代大刘出卖房屋的居间法律关系,二是小张通过中介机构购买大刘房屋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张某起诉中介机构要求退还70000元差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中介机构只是在小张和大刘之间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机构并没有收取卖房款,该笔款实际上是大刘收的,虽然中介机构吃了7万元的差价,但是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小张的利益,因为小张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房屋价款为每平方米9800元,张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海愿意购买,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反败为胜的策略:
《合同法》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的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中介机构的行为属于隐瞒重要事实,侵害了大刘的合法权益,所有大量可以作为原告向中介机构主张权利。因为大刘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出卖房屋,那么出卖房屋的所有款项中介机构都应当如数交付给大刘,现在中介公司吃了7万元差价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大刘获得全部卖房款的权利。张某应当与大刘合作,由大刘起诉中介公司,张某以证人的身份出现,证明张某交给中介公司的钱比中介公司交给大刘的钱多了7万元。后来,张某据此提起诉讼,终于从中介机构手里把7万元的差价款拿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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