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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杨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承包  工程款  欠条  承揽合同   给付期限
        【裁判要点】
        合同具有相对性。吕某与杨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价款的支付期限,杨某应当在吕某交付工程时支付工程款。因杨某向吕某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由承揽合同关系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件简介】
        原告吕某诉称:2012年9月,被告杨某承包了内蒙古昌盛泰集团公司昌盛小区建设项目的改造工程。后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吕某承包昌盛小区外墙涂料分项工程,单价为25元。后经核算工程量为1.65万平米,工程总造价为41.4万元。承包工作期间,原告吕某使用内蒙古昌盛泰集团公司指定的材料,三方口头约定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由内蒙古昌盛泰集团公司全部给被告,再由被告给原告吕某,现在被告已经从内蒙古昌盛泰集团公司结算,经原告多次索要尚欠7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欠条。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吕某外墙涂料工程款7万元整。
         被告杨某辩称:杨某承认欠吕某的工程款,当时工程结束后,不是全给的钱,顶了两套房,现在这个工程没挣钱,欠吕某的工程款杨某认可,但现在被告杨某没钱。既然打了这个条子,就认这个钱,没打算不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杨某承包了内蒙古昌盛泰集团公司将昌盛小区建设项目的改造工程。后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吕某承包昌盛小区外墙涂料分项工程。2014年11月1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吕某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吕某工程款7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何时偿还工程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件索引】
        一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二初字第00257号(2015年8月7日)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某工程款7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原告吕某承揽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因此,被告杨某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吕某工程款。
        【案例注释】
        吕某与杨某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杨某应当在吕某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承揽合同约定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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