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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研诉苏国辉、齐颖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欠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有合伙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件简介】
        原告高研诉称:2003年4月,被告苏国辉从原告高研处借走人民币40万元,并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告高研写下欠条一份,约定将以现金方式于2013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还款日到期后,被告苏国辉归还原告15万元,仍欠原告25万元,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剩余借款。苏国辉与齐颖为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苏国辉辩称:被告苏国辉没向原告高研借过钱,被告苏国辉与原告高研以前的关系特别好,合作做过生意,原告高研的妻子不与其结婚,所以原告高研让被告苏国辉给原告打欠条,原、被告双方合作生意的钱现在还没要回来。
        被告齐颖辩称:不知道被告齐国辉借过钱,不清楚欠条什么时间打的,不清楚原告高研是否将钱给了被告苏国辉,以什么方式给的,要求原告高研出具让被告苏国辉给打的收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合伙做生意,原告高研共向被告苏国辉汇款人民币50万元,原、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2013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40万元,以现金方式于2013年7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5万元,尚欠人民币25万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争议焦点】

  1. 原告高研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 该笔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四初字第00672号(2015年12月4日)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苏国辉、被告齐颖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研借款人民币25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前期虽然存在合作关系,但自2013年5月27日被告苏国辉向原告高研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苏国辉辩称借条是因其他原因所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对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注释】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高研与被告苏国辉系合伙关系,但是被告苏国辉向原告高研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因苏国辉与齐颖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苏国辉和齐颖应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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