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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孔凡顺,男,28岁,汉族,住科右中旗巴镇,
申请事项:
对2010年2月13日作出的《酒精检测报告》不服,请求重新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 检验人和检验单位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而在本案中,检验人二人和检验机构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都没有司法鉴定的相关资质。另外,复核人吕文柱当天并没有在值班,只是由刘淑霞一个人进行了简单的试纸测试。而在检测结果显示只有不到20mg的含量,但交警得知后,认为化验的不准,将120的护士冬月找到交警队办公室, 用交警队的化验仪器进行了第二次试纸化验,化验的结果写在了空白的化验报告单上,变成了50mg/100ml。显然这一过程是不严肃的,严重违法的,复核人吕文柱没有在场,由不懂化验的护士冬月进行试纸检测,且刘淑霞不在现场时填写了化验,都不合法,应当进行重新化验。
二、2010年2月13日作出的《酒精检测报告》所记载的内容不完整,且有涂改,不能够真实、完整的反映当时送检血样的相关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该报告在检测结果一栏处,写了50mg/100ml, 5 0mg有明显的涂改,涂改的原因不清楚。
三、用试纸检测的手段进行化验,本身就是一个粗略的估计,要想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字,就应当送到试验室进行分子化验,这样才是一个科学、准确的,才能够使保障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酒精检测报告》的检验人和单位没有鉴定的资质,护士冬月不应当到交警队进行检测且填写报告单,而依据这样的一份报告书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妥,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重新鉴定的规定,用分子化验代替试纸检测,请依法予以准许,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内蒙古科右中旗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
 
2010年3月9日
 
重新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孔凡顺,男,28岁,汉族,住科右中旗巴镇,
申请事项:
对中旗交警大队作出的[2010]第1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请求依法进行复核,重新进行事故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 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酒精检测报告》的作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检验人和检验单位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而在本案中,检验人二人和检验机构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都没有司法鉴定的相关资质。而且所记载的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痕迹,不能够真实、完整的反映当时送检血样的相关情况。事故认定书依据这样的一份报告而认定申请人是酒后驾驶,明显不妥。申请人现已经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复核机关在重新鉴定后,依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认定。
二、事故认定书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就认定为申请人超速行驶,也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事发时是否超速行驶,要根据机动车在现场刹车痕迹的长度和车身自重进行计算而作出,不应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申请人当时的行驶速度。因为根据感觉进行判断只能够是一个大概的速度,而不是一个准确的数字。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时,要根据现场的情况得出当时准确的行驶速度才是公平、合理的。而本案的事故认定书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认定明显是不妥的,请复核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认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白永清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行驶过程中提前10M左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撞到申请人车辆的左前方,才造成了此次事故。申请人是正常行驶,没有饮酒后开车,也没有超速,应当认定为白永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复核机关依法进行复核。
此致 
内蒙古兴安盟公安交警大队
 
申请人:
 
20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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