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忠诉呼和浩特市尚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字: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 给付义务
【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也应该履行约定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黄学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尚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海鲜合作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活海鲜,被告为原告开具有效结账凭证,并每两个月以现金形式为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但是从2013年11后,原告仍然为被告提供海鲜,被告却未给原告结清货款,最后共累积5张报销单,合计欠款人民币121686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该返还欠款。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22号(2014年5月8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告呼和浩特市尚元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黄学忠21686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黄学忠货款10万元。
- 案件受理费1367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裁判理由】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原告给被告提供活海鲜,被告合计欠货款121686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注释】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也应该履行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