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咨询

扫一扫
了解更多信息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
案例分析

ANLIFENXI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件

郭增瑞诉巨东公司、兰喜梅、王云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以房抵债、农民工工资
        【裁判要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发包方欠付工人工资的情形,但不能因此认定双方在自愿前提下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无效。
        【案件简介】
        2012年春,甲方巨东公司喇嘛湾晶磊小区项目部兰喜梅与乙方郭增瑞达成口头协议,由郭增瑞工队以建安费1020元每平米的价格承建晶磊小区一、三、五号楼,工程款全部以房抵顶,房价按2340元每平米,郭增瑞于2012年4月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后即开始施工,当时协议2012年底交工,到年底未如期交工。
        郭增瑞以圣凯利公司名义对部分工程进行了转包,与他人亦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的签字处为郭增瑞,未盖有圣凯利公司公章。2013年春季,甲方巨东公司晶磊小区项目部兰喜梅与乙方郭增瑞协议变更建安费为1080元每平米。到2013年6月份,郭增瑞工队资金短缺停工,经协商后,甲方垫资做了剩余的工程。2014年4月10日,兰喜梅、王云鹏与郭增瑞对郭增瑞工队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确认,双方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建安费为12298100元。
        因双方对抵顶工程款的房价有争议,于2014年4月18日经协商并在喇嘛湾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工程结算划拨房协议》,甲方为巨东公司,乙方为郭增瑞,协议约定由甲方暂时按1850元每平米的价格预划拨部分楼房给乙方,如甲方按均价2600元每平米的价格销售出18套楼房,则按2340元每平米结算,否则按1850元每平米的房屋均价结算工程款,并约定若甲方在销售工程中有作弊行为,则应按1850元每平米结算工程款,协议的甲方由王云鹏、兰喜梅签字,并盖有巨东公司合同章,乙方郭增瑞签字。
        2014年4月19日,双方补签了两份《晶磊小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两份协议均甲方为兰喜梅、王云鹏签字,盖有巨东公司合同章,乙方为郭增瑞。其中一份写的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协议由郭增瑞所建房屋抵顶全部工程款,房屋按均价2340元每平米作价,并约定若房屋的销售均价低于合同均价,则按售房均价抵顶。另一份写的时间为2014年4月19日,协议由郭增瑞所建房屋抵顶全部工程款,房屋按均价2340元每平米作价,并约定若房屋的销售均价低于合同均价,则按销售出18套楼房的实际价下降10%来结算,如果在2014年6月30日前尚无售楼均价,则按1850元每平米补偿楼房建筑面积。2014年4月29日,乙方由薛关林代表郭增瑞(郭增瑞为薛关林的债权人)与甲方兰喜梅在有喇嘛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了暂扣房屋协议及房屋划拨协议,甲方有巨东公司的盖章,双反按2340元的暂定房价交接了房屋4525平米,折价10588500元。同时约定,如甲方至2014年6月30日按约定的销售均价售出18套房,则按2340元每平米的房价抵顶工程款。如无销售均价则按1850元每平米的房价结算抵顶工程款。2014年6月30日前,甲方提供了按均价2600元的均价销售18套房屋的合同,郭增瑞不予认可,认为甲方是虚假合同,是欺诈行为。
        2014年8月,因农民工工资问题,郭二增等向清水河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巨东公司给付所拖欠的工资,该案件后又移送至清水河县公安局处理,由清水河县喇嘛湾镇晶磊小区项目部支付工人工资50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故郭增瑞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晶磊小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及工程结算划拨房协议,要求巨东公司、兰喜梅、王云鹏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用房折价给付工程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法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9日)。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增瑞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晶磊小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因郭增瑞系以个人签订的合同,无工程施工相关的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中用房屋折价给付工程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因合同双方实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在工程完工且双方对工程款确认后签订,并且在《工程结算划拨房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方在五年内办理完房本,所以原告郭增瑞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中关于用房屋折价给付工程款的约定是有效的,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原告的请求缺乏是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本案中郭增瑞为实际施工人,其以个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后涉及工程价款支付可以参照原合同履行。

版权所有: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8003361号-2         技术支持:浩海公司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2号写字楼8楼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0471-2534134        邮箱:dhlsllj8277@126.com
  •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