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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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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一、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期限(天)÷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
   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⑵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期限(天)÷365(天)
   ⑶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①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②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院伙食费:
   1、住院伙食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七、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爱人在61周岁-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八、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1周岁-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元/年)×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被扶养人在19周岁-60周岁之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被扶养人在61周岁-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1、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
   2、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3、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十一、
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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